實施境外生產現場檢查有時會遇到企業以多種理由不配合檢查的情況
實施境外生產現場檢查有時會遇到企業以多種理由不配合檢查的情況。據統計,自境外生產現場檢查開展以來,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共完成藥品檢查任務205個。
截至目前,因企業拒絕檢查、主動撤審、停產、搬遷、退審、不配合完成外事手續以及簽證等原因,未能實施的檢查任務多達47個。
針對以上情形,利昂醫療DR廠家的總工程師表示《規定》參照《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及美國FDA新發布的有關規范,將“持有人阻止或者2次推遲安排檢查的”“被檢查持有人拒不安排動態生產”“不配合延伸檢查”等多種行為列入了拒絕阻礙檢查的條款,直接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檢查結果處理措施區分了風險控制手段和立案調查處理兩種情形。對于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企業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如果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完成整改,企業應當提交詳細的整改進度和后續計劃,“按時提交相應的更新情況直至全部整改落實完畢”。在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規定》明確,“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固定證據,國家局組織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